谈谈按劳分配中的“劳”,应该如何计量?
我在一个回贴中问向1993110网友提了两个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是:按劳分配中的“劳”,应该如何计量?现在,我就先来谈谈这第一个问题。
在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已经说了: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上世纪七十年代,我曾在大西北某个贫困山区农村当插队知青,后来还当上了生产队队委,我们当时就天天为这个问题伤脑筋。
当时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中,普遍实行“工分制”的分配形式,也就是说,人民公社的社员们每天为集体所付出的“劳动”,由生产队的记工员以“工分”的形式记在账上,到秋后生产队决算时,按每个人的“工分”多少,分配农副产品实物和现金。
在“工分制”的制度下,又可分为几种具体形式:
(一)评工制
这种形式实际上是按照“劳动时间+综合考虑其他劳动因素”,来计量每个社员付出的劳动。
这种形式的具体步骤是:
(1)由生产队的记工员记录每位社员的劳动时间,以“劳动日”为单位。
我们那时候,整个生产队都没有钟表,完全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歇,每天什么时候出工,什么时候收工,中间休息时间,都完全由生产队长说了算。社员每出工一天,记一个劳动日。我们那里把每一个劳动日分为四个“阶段”,也就是说,每个“阶段”相当于1/4个劳动日。一般是天不亮出工到早饭前算一个“阶段”,早饭后出工到晚上收工,算三个“阶段”。例如,有一个社员,他天不亮到早饭前出工了;但早饭后他向生产队长请假赶集去了;赶集回来,已经是下午,他看时间还早,又到地里干了一会儿活,队长认为,他赶集回来以后干的活可以算一个“阶段”,也就是说,记工员给这个社员可以记两个“阶段“,早上吃早饭前一个“阶段”,下午赶集回来后一个“阶段”,相当于0.5个劳动日。
(2)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决定每个社员每个劳动日的工分值
“民主评议”可以一天评一次,也可以一周评一次,一个月评一次。而当时作为全国学习榜样的大寨大队,则是一年评一次。我们那里是一个月评一次,召集全队社员开会,由生产队长主持,对社员逐个评议。每个劳动日的工分值,最高的满分是10分。评议时主要综合考虑每个社员在这一个月里的劳动态度、劳动强度、劳动技术含量(劳动复杂程度)、劳动质量等因素,当然,也不免掺杂了一些非劳动因素。
例如我自己,通常被评为8分。我的劳动态度非常好,干活特别认真,也不怕脏累,但是,毕竟我是大城市来的知青,在体力上跟队里的一些青壮年农民相比差得很远,对很多技术性较强的农活也拿不下来,实际干活的效率和速度还比不上一个十五、六岁的农村娃,所以,给我评8分还是带有对我们知青的照顾性质。
(3)根据每个社员的劳动日数和“民主评议”的工分值计算每个社员应得工分
这项工作只是记工员的事。例如,我在某个月一共出工26个劳动日,经民主评议的每个劳动日的分值是8分:我本月该得的工分是:26×8=208(分)。这个工分值就是我秋后参加分配劳动报酬的依据。每个社员都可以随时到记工员那里去查询他本年所得的累计工分数。
如上所述,评工制就是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基础,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劳动复杂程度、劳动态度等其他因素的分配方式。
因此,评工制可以表述为按“劳动时间+”分配的方式。
(二)包工制
在这种形式下,实际上是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工效”来分配的方式。
比方说,在收割季节,有一块麦子地,一共大约有8亩多,队长包给某户社员收割,不管所用劳动时间长短,只要收割完这块地的麦子,就给这户社员记50个工分。
因此,包工制实际上就是按“劳动工效”分配的方式。
(3)包产制
在这种形式下,是按劳动“产品”分配的形式。
这种形式就是将某块土地上的全部农业生产劳动包给一个或一户劳动者来完成,然后,按劳动产品的多少来决定劳动者的报酬。
包产制和上面所说的包工制是不同的。我们都知道,一个完整的农业生产过程包括了春耕、播种、施肥、锄草、田间管理、收割、打晒扬播等一系列工序。在包工制中,劳动者所承包的只是其中的某一道工序中的某部分劳动,劳动者并不能单独完成整个生产的全过程。而包工制,则要求承包的劳动者完成从耕地开始到打晒扬播的全过程。在包工制中,劳动产品仍然是生产队全体社会的集体产品,而在包工制中,劳动产品已成为某个或某户劳动者的个人产品。
综上所述:
评工制是按“劳动时间+”分配;
包工制是按“劳动工效”分配;
包产制是按“劳动产品”分配。
如果我们引申开去,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厂里:
计时工资制是按“劳动时间+”分配的;
计件工资制是按“劳动工效”分配的。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比较上述各种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就会发现,每一种分配形式的按劳分配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农村的三种形式中,按“劳动时间+”分配的按劳分配程度最低,而按“劳动产品”分配的按劳分配程度最高。
我们还会发现,与每一种按劳分配具体形式相适应的生产社会化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农村的三种形式中,按“劳动时间+”分配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最高,而按“劳动产品”分配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最低。
这里面有什么规律吗?
如果我们引申开去,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厂里:
计时工资制是按“劳动时间+”分配的;
计件工资制是按“劳动工效”分配的。
综上所述:
评工制是按“劳动时间+”分配;
包工制是按“劳动工效”分配;
包产制是按“劳动产品”分配。
如果我们引申开去,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厂里:
计时工资制是按“劳动时间+”分配的;
计件工资制是按“劳动工效”分配的。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比较上述各种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
每个人的劳动是整个“社会劳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按劳分配,则要求将每个人的劳动作为“个人劳动”从“社会劳动”中割裂出来,作为“个人劳动”来独立计量,以便向“个人”分配“社会劳动”的产品。这就形成了按劳分配本身的矛盾,具体的按劳分配形式,只能在这个矛盾中运行。
所谓按劳分配,就是在一个劳动集体中,按每个个人所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向这些个人分配他们集体劳动的成果。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定义。
我来谈谈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劳动吧。在社会化大生产中:
1、实现了劳动资料的社会化。从原来个人能够使用或操作的工具,变成了需要许多人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例如,许多人共同使用的巨大的工厂厂房、需要许多人共同配合操作的巨大的机器体系、为许多人共同劳动配套服务的各种生产设施,等等。
2、实现了劳动者自身的社会化。从原来的个体劳动者转化为集体劳动者,每一个个人都只是这个集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或“肢体”。例如,一个机械厂的车工,他只能作为整个集体中的一员,他才能劳动,他的劳动才有意义。他的车床开动时,需要动力车间的工人为他提供动力,需要工具车间的工人为他提供工具,需要机修车间的工人为他维修机器,需要车间辅助工人为他送来待加工的工件,需要辅助工人为他将加工好的工件运到下一道工序,等等。如果离开了工厂,离开了工人集体,他什么也干不成,他的车工技术毫无用处,他的劳动毫无意义。
3、实现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化。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任何一个劳动者都不能指着一个劳动产品说:“这是我的产品”。因为劳动产品是许许多多人共同劳动的成果。例如,一个汽车零部件,不是某一个人的劳动产品,而是生产零部件的这个工厂的全体劳动者共同的产品。这个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要经过车、钳、创、铣、表面处理等各道加工工序,需要各道工序的工人依次对它进行加工,还要动力、机修、工具等各个车间的工人配合,才能生产出来,它是许多人共同劳动的结晶。一个汽车零部件如此,一整台汽车就更是如此了。
所以,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个人劳动”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个人劳动只有融入集体劳动,成为集体劳动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才有存在的价值。而按劳分配,却是要按“个人劳动”分配“集体劳动”的成果,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内在矛盾。
在我当插队知青和生产队的基层干部时,曾努力地、千方百计地要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贯彻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我上面所说的评工制、包工制、包产制等,都是千千万万在第一线工作的实践者试图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产生的具体结果。
假如,你是当年的一个农村基层干部,你会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你会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计量每个社员每天为集体付出的劳动量?还是向社员们宣讲“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这样的道理?有用吗?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纯粹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张三和李四的劳动,那末,他们二人都劳动了一小时,他们分配到的劳动报酬应该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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