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针对我的这个问题:“那么请问30先生。生产面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生产服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你按马克思的原理,如何把它们同质起来? ”说:
“二者当然是同质的。因为平均社会劳动时间这一概念正是针对“抽象劳动”说的。而抽象劳动正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那么我们先看看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是什么:
“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可是劳动产品在我们手里也已经起了变化。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末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
这种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而剩下的属性,就一定是同质的吗?我们抛开了生产计算机的具体劳动,也抛开了生产棉布的具体劳动,一个小时的前者,其中所包含的所谓抽象劳动,就一定等于一个小时的后者所包含的抽象劳动吗?我们所抛开的只是这种劳动的具体性,而尚未使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获得同质性。否则所谓必要劳动时间的说法就成了多余的了。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通俗地说,就是要使所谓懒人与勤奋的人的所生产的某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取得同质性。一定时间的劳动的质确定了,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也同时确定了。但是,这也仅仅是对于某种商品而言,而不是对所有商品而言。这意味着,马克思的所谓抽象劳动在这里,不过只是那种抛开具体性的劳动,而不是取得了同质性的劳动。这一点,我们由马克思叙述的顺序也可以看得出来。他随后说道:
“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这说明,即使抛开了这种具体性仍旧不能说明同样的劳动时间的质的问题,而要把不同的劳动努力程度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说明,于是使由了紧随其后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以使得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统一为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但是,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生产所有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马克思也不会有如下这种说法:
“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
请看,仅仅因为采用了新的机器,手工织布的原先一小时的劳动就只代表了现在的半小时的社会劳动。然而生产面包的原先一小时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难道也是半小时了吗?
现在我们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说法,做个假定。
假定生产棉布的生产条件有二种,他们生产同样数量的棉布,分别需要二小时和三小时。其中二小时的生产条件占有主导地位(注意,这可不是二者的简单平均,当然,对于这里的例子而言,计算方法并不重要,只要统一即可。)。那么根据马克思的说法,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二小时。
再假定生产某种机器的生产条件有三种。生产同样数量的机器,分别需要一小时,二小时和三小时,并同样二小时的生产条件占有主导地位。于是,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二小时。
然而,完全有可能的是,生产棉布的一小时的劳动强度要远远低于生产机器的一小时的劳动强度。但是,我们由马克思的这种方法上,并不能把它们的强度进行平均化。所能做的,只是生产同种商品的劳动强度的平均化。而所谓熟练程度,只能是相对于生产某种使用价值而言,而不是对于生产所有使用价值而言。生产棉布再熟练,并不能代替生产机器的熟练水平。二者的生产技术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这意味着,前者的一小时必要劳动时间,并不等于后者的一小时必要劳动时间。
现在,我们且假定生产棉布的一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机器的一小时劳动时间。那么现在根据马克思的那个例子,如果具有二小时生产条件的生产者采用了更先进的机器,从而使得生产时间缩短为一小时,这时,生产棉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变成了一小时,那么原先的那个生产棉布的较差生产条件的三小时时间只相当于一个小时了。对此我们要问:生产机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发生了变化?根据马克思的那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说法,根本没有变化,那么现在,二者的同样一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同质的吗?
而如果有人说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对所有商品进行平均化考虑。那么我们不要忘记,技术性质不同的劳动熟练程度是根本不能进行这种平均化的。而马克思的那种众数原则也不允许进行这种平均化。如果可能的话,那么试问,我们以什么商品为代表?
那么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的那种无差别人类劳动,不过只是抛开了具体形式的无差别,而不是同质性的无差别。要想消除这差别,只能通过社会过程来进行,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说法:“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的应有之意。
然而,这种社会过程本身就意味着一种交换过程。从而必须考虑到消费者需求——每一个生产者即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而马克思的整个价值分析过程,恰恰就把消费者需求给抛弃了。这意味着,他的价值分析不是在社会过程中,而仅仅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离开了交换,还是一种完整的社会过程吗?
这也就是说,真正的对劳动的抽象,是在社会过程中实现的,而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更不是我们说一定的劳动时间是针对抽象劳动的,这个时间就体现了这种抽象。我们不否认价值的基础是抽象劳动,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确定那种同质性的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法承担这个任务。它只是抽象了同种商品,而不能抽象所有商品。
简单回复,如果有遗漏,随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