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上有这样的一个例子:某厂商雇佣了一定数量的工人,从银行取得了一定数量的贷款,并租用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为此,这个厂商就需要向工人支付工资,向银行支付利息,向土地出租者支付地租,这些支出便构成该厂商的生产的显成本。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讲,这笔支出的总价格必须等于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相同的生产要素使用在其他用途时所得到的最高收入。否则,这个企业就不能购买或租用到这些生产要素,并保持对它们的使用权。
我的疑问在于上文中标注蓝色及粗体的地方,即这个表述用“等于”正确吗?还是应该表述为不小于?我的感觉是后者。理由如下:
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将上面的例子精简一下:某厂商张三租用了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生产(可以理解为农民从事农业的生产),他需要向土地出租者李四支付地租,那么,从机会成本的角度站在李四的方面来说,张三支付的地租是不是必须等于李四将相同的生产要素使用在其他用途时所得到的最高收入呢?假定在李四准备把土地出租之时,有张三和王五两个人来承租,在排除这两个人与李四有其他关系的前提下,也即李四会对张三和王五一视同仁,其一,如果张三和王五提出的承租价格一样,其每个人能够承租的概率各位50%,假设李四将土地租给张三,则李四出租土地的机会成本是王五提出的土地承租价格,也即等于张三支付给李四的货币;其二,然而,既然李四对他们会一视同仁,在他们提出的价格一样的情况下,李四怎么可能一定会将土地出租给张三?张三要租到土地,必定要提出较王五更多的价格优势,也即他需要提出比王五更多的土地承租价格,这时李四才会把土地租给张三,张三支付给李四的货币会多于王五提出的价格货币,而王五提出的价格是李四土地出租给张三的机会成本,这时,张三支付给李四的价格就大于李四出租给张三的机会成本。
综上所述,也即张三支付给李四的价格必须不小于李四将相同的生产要素租用给李四时所得到的最高收入(即土地租给张三的机会成本)。
如此看来,教材的表述是不是应该这样: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讲,这笔支出的总价格必须不小于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将相同的生产要素使用在其他用途时所得到的最高收入。
请各位高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