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观点,不知道对不对,和郑先生商榷一下,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分析中已经假定了所有劳动力的体力和脑力支出都是一致的同等强度的可进行直接交换的,从他的分析中是可以看出来的,例如,他认为个人劳动时间是12个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个小时,则个人亏损两小时,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认为个人劳动量和社会必要劳动量是可以直接进行交换的,是同等程度一致的劳动,也就是说马克思在处理中等于是把劳动强度平均化以后来分析的。他所举的所有的例子都可以这样认为,在平均劳动强度下,某劳动力制造某使用价值需要10小时,在平均劳动强度下制造某只用价值需要8小时,从而商品中凝结的就是同等程度的可进行交换的能够计量的劳动,因为是同等强度的劳动。显然马克思当时写的时候只是一笔带过,没有详细的考虑到这一点。我在说完我的看法后,我会用我的看法来解释懒汉理论,然后再讨论你的两个例子。
A商品,假设市场上共有n个劳动力进行生产,现有如下假定:
n个劳动力制造A商品所需要的私人劳动时间是:t1,t2......tn
n个劳动力工作时的强度为:e1,e2......en
制造A商品的平均劳动力强度为:E=(e1+e2+...+en)/n
各劳动力制造A商品的私人时间转换为同等程度的可交换的社会时间:ti*(ei/E)[i为第i个厂家]
制造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T=∑ti*(ei/E)/n
然后每个劳动力亏损或是占有的利润则是:ti*(ei/E)/-T
马克思的问题在于他把所有的直接的私人时间都看成是加权计算后的同等程度的无差别同强度的社会劳动了,根据我的观点,如果a是懒汉,b是正常的劳动力,两人熟练程度一致,技术相同,在同等强度下每小时都能生产一把剪子,但是a是懒汉他10小时才生产一把剪子,因为他主观上降低了劳动强度,其实这个时候他的10个小时的私人劳动按照劳动强度加权以后其实也是一个小时的社会劳动(同等强度可交换),而并不是马克思所理解的10个小时的劳动量。等于说马克思漏掉了这一步,当然会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强度相同的情况下,某人技术好能生产10把,而其它人只能生产一把,但这无所谓,经过劳动强度加权以后,都是同样的劳动了。
那么现在来看你的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如果不考虑时间上的跨度,都是同一时期。对于收割劳动来说,显然需要有一个商品有助于分析,假设收割的产品为a,而且用于交换,a中只凝结了收割劳动,假设有四个人进行收割,两个男劳动力,两个个女劳动力,设定为x男,y男,x女,y女,x男的劳动强度为0.5,y男和x女的劳动强度为1,y女的劳动强度为1.5,这里不考虑熟练程度,因为不管熟练程度如何,并不影响劳动的一致性,只要劳动强度一样,就是一致的可进行交换的劳动,那么,那么在平均的劳动强度也就是劳动强度都为1的情况下x男,y男,x女,y女收割一亩a的个人社会劳动是5,10,10,15,并不是马克思资本论上的都是10,因为要考虑到劳动强度。
第二个例子,我假定你说的两个劳动力的强度一致,生产100斤炭,一个需要0.8天,一个需要1.2天,马克思在处理的时候就是把主要状况下的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实际上平均处理就行,因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个时候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已经是通过强度平均后的时间了。根据你的无偿占有定律,当然是前者占有了后者的劳动。
最后,因为按照上面的数学方式进行推理,因为每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相同,强度差不多,所以即使加权计算和马克思笼统意义上的阐述结果也基本一致,但是就没有了内在的矛盾。
当然上面的是我一厢情愿的看法,因为我刚开始认真学习政经的时候就想过这个问题,因为是所有分析的起点,并须要解决的,所以一直是回避不了的,当然我最初思维很混乱,在这里问人的时候,被人骂做基本概念不清,也许现在也有可能概念不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16 18:07:2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