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52)劳动价值论重生再造要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交换原则;比较利益
(五)、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交换关系的实质是劳动交换,这一点常常被流行观点解释为是指等量劳动相交换,甚至只是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其实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确的一面应该是有效劳动价值论。因此,商品交换原则就不应是起点形态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本(27)指出,马克思所说的终点形态的等量劳动(有效的社会劳动、马克思的抽象人类劳动)相交换是事后倒推追认的而不是事先就能确定的!下面首先指出以生产的起点形态的劳动耗费为依据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的局限性。
经典劳动价值论关于交换是遵循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的这个认识其实是建立在严格的主,客观的前提条件下的,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客观的前提条件是指:自然等资源是足够丰富的且不存在私人占有,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无偿地自由地取用任何资源。斯密举了经典的鹿与海狸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例子。为什么鹿和海狸只能按照捕杀时所需的时间数量比例交换呢?后人斯威齐做了详尽证明。他说:“一个猎人花上自己的两个钟头时间,可以得到一头海狸或是二头鹿。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在市面上’,一头海狸换一头鹿。在这种情况下,谁去捕猎海狸,就是傻瓜。因为,在一个钟头内,可以猎取一头鹿,然后通过交换,就可以得到一头海狸;而直接搞一头海狸,却需要二个钟头。所以,这种局面是不稳定的,也是不能持久的。鹿的供应会扩大,而海狸的供应则会缩减,直到除鹿以外没有别的东西上市,而且也找不到鹿的买主。照此推理,用排他法就可以证明,只有一个交换率,即一头海狸换二头鹿可以构成稳定的局面。当市场上保持着这个比率的时候,捕猎海狸的人既无意于改行捕鹿,而猎鹿的人也无意于改行捕捉海狸。所以,这是均衡的交换比率。”[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64页]斯威齐还指出,要得到这个结果,必须有两个暗含的假定,这就是主观方面的前提条件:“猎人有随意由捕鹿转变为捕海狸的准备,只要这样做可以改善他自己的处境的话;同时,没有什么东西阻碍这种转变。换句话说,猎人们必须是既愿意又可能把他们的劳动从这一行转到那一行,借以自由地争得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好处。”[同上,65页]其实,上述暗含的假定本身,又潜藏着所有的劳动者之间的各种生产力都是无差别的假定,即马克思的“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12,755]只有具备了上述主客观前提条件,才能导出商品交换“只有一个交换率”——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结论,
上述对现实多种多样的劳动过程所做的抽象假定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它只适用于人类社会初期的所有的劳动者都只是原生态的简单的体力型劳动者,且从事的只是简单劳动的情况。马克思则完全继承并突出了这一前提——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出发点。但是按这样的抽象假定所进行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交换的双方谁都不会“争得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好处”。而客观的事实却是在商品交换或劳动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双方都有可能获得好处——李嘉图所指出的比较利益。这是因为在文明社会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各个劳动者的各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即有差别的,在这种多样化的劳动条件下(这是更符合现实的劳动状况)的商品交换,交换的双方就都有可能“争得交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好处”。
斯密在经济理论中首先揭示和论证了分工能最大提高劳动生产力的观点。但他并没有着重揭示出分工与交换产生的深层次条件是在于人类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人类的劳动能力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能力的差别都在不断地发展。这种差别一直延续至今不仅没有消失,而是不断有所扩大。人们之间的劳动能力的差别的存在,促进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在劳动过程中,出于对劳动效益的追求与思考,逐步悟出劳动分工与交换的优越性。最早的分工是自然分工。随着人类劳动能力和劳动资料的进一步发展,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必然形成劳动生产力的差别(包括自然资源等等在内的差别)。这种差别促使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产生与发展。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产生的深层动力是源于人们对比较利益的追求,而比较利益的产生又是基于人们的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
现假定有甲、乙二个劳动生产力不等的狩猎者,同样花上二个钟头时间,甲可得到一头海狸或是二头鹿;而乙可得到一头海狸或三头鹿(假定乙对鹿的出没等生活习性以及狩猎技术装备等方面掌握得比甲好)。相对说来甲的优势在于捕杀海狸,劣势在于捕杀鹿;乙的优势在于捕杀鹿,劣势在于捕杀海狸。那么,甲,乙之间若进行物品交换可作如下5种情况讨论:
1、甲按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用一头海狸要求换乙的三头鹿。甲由此交换可多得一头鹿(此即比较利益),独享了交换所带来的好处。乙会认为何必多此一举,自己猎海狸即可,不会同意这种交换,他会力求改变这种交换比例。
2、甲用一头海狸只换乙的二头鹿,则乙会乐于进行这样的交换。因为乙只要花费4/3个钟头就能捕杀二头鹿,可节省2/3个钟头时间(此即比较利益)。但这种交换已不是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且只有乙独享交换所带来的好处。甲也会认为何必多此一举,自己猎鹿即可或者会力求改变这种交换比例。
3、甲用二头鹿要求换乙的一头海狸,乙肯定不会答应。因为乙用猎杀一头海狸的时间完全可以独自猎获三头鹿,他没有必要借助于交换来获得数量少的鹿。
4、乙用一头海狸要求换甲的三头鹿,甲也是不会答应的。因为甲用猎获三头鹿的时间就能亲自捕杀一头半的海狸,同样不必借助于交换来获得数量少的海狸。
从上面分析的4种状况可以看出,甲乙只有从事自己的优势项目,他们之间的物品才有交换的可能性并有比较利益产生(即1及2所分析的情况)。若反之,甲,乙都从事自己的劣势项目,则他们之间的物品就没有任何交换的可能性(即3及4所分析的情况)。在1及2的情况中,乙或甲都有要求共享交换所带来的好处,都要求调整甲的海狸与乙的鹿之间的交换比例,这就出现下述第5种双方互利的交换情况:
5、甲的海狸和乙的鹿的交换比例即海狸∶鹿在1∶2——1∶3的区间内变动,则交换双方均可获益,只是获益的程度此长彼消罢了。例如甲的一头海狸换乙的二头半鹿,则甲花上二个钟头时间捕猎海狸来交换乙的鹿,可多得半头鹿;乙花上二个钟头时间捕猎鹿来交换甲的海狸,可获得一头海狸并另余下半头鹿,结果是皆大欢喜。不过,此时的交换已不是所谓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了,也不是只能有一个比率。实际的交换比例落在区间内的哪一点,受交换双方相互需求的程度以及供求能力等等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可以在区间内变动。后续文章以最简单的模型更一般地说明劳动生产力有差别的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至于多种产品多个生产者的复杂的一般性模型是如何拓展的任务。(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