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价定律”的平均与社会必要劳动
在上一部分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中,“迂回投入”对于帮助我们了解整个社会最终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最终均衡”,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然而,“迂回投入”也让我们意识到了另一方面,上面所讲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实现,肯定是有时间有过程的:发现自己已经在“吃亏”的市场参与者们,要进行由简单劳动到复杂劳动的“迂回投入”,要进行生产相关器械的“迂回投入”,都难免要费掉很长时间――尤其当我们进一步意识到,时间不可逆转,想再回去努力上学已经“悔之晚矣”的时候--正是这种“时滞”导致,“等量劳动相交换”,可能不是一个“现实的常态”,而只是一个演化的目标和方向――正如西方经济学所指出的“均衡状态”一样。
然而,马克思并没有满足于只找到一个“最终均衡”的演化方向,而是希望能够解释现实,解释,现实中正在向最终方向运动过程中的“中间状态”――这也正是当代动态经济学的真谛之处。
考虑到这种“中间状态”的时候,一个难题出现了:产品之间的交换比率,就没有前面直接用“等量劳动相交换”得出那么简单了,这里就出现了差别:在这个运动中的“中间状态”,社会上生产同一种产品的生产者们,耗费在每件产品上的个别劳动量是不一样的;相应的,它到底要按多少劳动耗费量去跟另一个行业里生产的产品去交换呢?这就成了一个问题。
到了这儿,大家可能非常想知道,马克思对这个问题做出的回答,遗憾的是,马克思的回答是――不一定!为什么呢,原因是,从逻辑上的追究,我们能够回答的只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均衡条件下作为最终演化目标的那个交换比率,而这个中间状态,它离目标有我远,则没有办法计量,我们只能说,它应该不会“最终均衡”太远,如果太远了,经济规律市场,会把它往回拉――反过来说,我们现在所处的现实世界,可能正处在离那个“最终目标”任意远的一个距离上,这个距离有多大,则取决于我们现在正处于哪一时刻,正在发挥作用的规律,其作用有多强……--这样一个回答,会让那些必须看到最终的机械的答案的人感到失望,甚至有人会因此来嘲笑马克思的无能――然而,没有必要大惊小怪,这并不理论的无能,而是理论的选择(顺便说一下,解释中间状态,直到现在,都是经济学家们的梦,动态经济学在这方面的努力也太难了,到现在为止,这方面获最高评价的,正是马克思――可以去看经济学说史上最高成就的作品――熊彼特的《经济分析史》对马克思理论中动态分析的赞扬)――如果你想解释现实,你不能指望,现实中的所有问题都在一个理论模型中得到最终回答(这样的模型,只能是现实本身),智慧不在于穷尽,而在于,准确的把握住我们所要了解的深度――那么,马克思的深度在哪呢,我们来看一下吧:
我们知道,最终这个社会的产品,交换中到底“实现了的劳动量”呢?――也就是说,市场是要按多大的劳动量耗费来支付这种产品?
回答是,可能相当于这个行业中最低的劳动耗费,还可能相当于最高的劳动耗费――但是,更多的情况,应该在这两者之间――或者说得更保守一点,不能偏离最高和最低的界限太远,否则经济系统的调整强度会比较大,会很快的把它拉回来。
这样一来,某些靠想当然来理解马克思经济学原理的人,没准会对我大加指责――pupilqs,他说得不对!――人家马克思说过了,是“平均”的劳动量耗费,平均水平嘛,怎么会是在最高水平或者在最低水平上?
好的,现在,我们就有必要来解释一下,这个“平均”――这个平均,引发的误解太多了――需要指出的是,它不是一个算术的加权平均数,也一个理论上预设的平均,进行平均的机制,尤其不是马克思预加的数学计算(把劳动耗费算一算,然后要求现实的交换按此进行――这是天真的主观主义方法论),而是--我们唯一的原理――对,还是它,市场竞争!当然,这次出场的是,市场竞争的推论――“一价定律”:同样使用价值(我不想解释使用价值了,可以理解为自然的质和量的属性,也可以理解为基于这些属性,给人们形成的使用中的作用)的商品,也就是说同质同量的东西,在同一个市场上,必须是同一个卖价--原因非常简单,谁也不会花两袋米去换用一袋米就能换来的那只羊。
――这个简单“一价定律”,说明,市场,“只认东西不认人”,不管是谁生产的,不管生产时分别耗费了多少个别劳动量(有人喜欢用个别价值――不准确,至少个别价值是一个没有实现的价值,算不上是“价值”)这些东西,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时,只能是按照一个相同的价格出售,相应的,谁想实现更多的价值,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更高的价值,必须要求,换得更多的物品,问题是,既然东西是一样,相互竞争的市场上就没人会愿意多给。
这就是一个“平均”――不管谁耗费的个别劳动量是多少,最终,实现的“价值”是一样的,同样物品,有同样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也就被回答了:超出社会认可的,最终实现了的“价值”水平的那些劳动耗费,都是不必要的――多说一句,如果总量上,整个社对这件产品的需求量还没有得到满足,产品的价格在上涨之中,那么即使是最差劲的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也会得到社会高价的认可,相应的,也不是“不必要”的――这就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逻辑――
当然,本文最后一部分,还会再提到这个原理。
那么,这个“平均”会“平均”在什么水平上――我又要让某些读者失望了――市场竞争在哪个水平上形成了价格,它就停留在哪个水平上,可能是最低劳动耗费水平,也可能是最高劳动耗费水平,还有可能在这两者之间,甚至有可能偏离这个界限。如果这样的回答,会让人感到失望,我再来挽回一点我的面子(无谓的面子):如果我们承认市场竞争会调整,如,最差劲的那个生产者可能被淘汰;如,如果连最高水平的生产都觉得不够合算,要求向其他行业“转行”,这个价格将会被调整,最终,不能离我们所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太远――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只能说:“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决定了一个“价值”水平,价格,不一定必然在这个水平上,可能在供求变化的条件下,围绕着这个水平上下波动――同样,不能把所有价格波动的数学平均值就认定为“价值”。
相应的,可能会让某些人吃惊,要计算出来某一件产品的“价值”,是不可能的,原因还是,我们总是处在一个不断运动着的“中间状态”――这个状态下,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在变,“价值”量,也在变。
到这里,我们结束了第一部分,明确了“商品价值规律”,明确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更为明确的是:我们只知道一个最终的,作为方向的“最终均衡结果”,而且,承认了现实不是这样,而是个没有达到“均衡结果”的“中间状态”,分析这个现实的“中间状态”需要一个“平均”――这个平均,是“一价定律”。
一个必然的规律性的方向,一个千差万别的处于中间状态的运动着的现实,这就是“商品价值规律”――我第三次强调,这个规律,只应用于分析,可以用劳动再生产出来的东西即“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谁愿意把它叫成“商品”――我们绝不反对――但是,不能把马克思用于“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规律和理论应用于这些不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商品”――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或者说“个别价值”这些概念,都不能应用于不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的东西――当然,并不是说,马克思认为这些东西肯定是“没价值的”,因为,在多数情况下,马克思的“价值”指的“商品价值”,如果有人认为“价值”就是指“值钱”――那么,马克思从来没有否认为过这些东西会“值钱”,而且马克思回答了,为什么这些东西会“值钱”,到底“值多少钱”(这部分理论是“地租理论”)――但是,并不是用“商品价值规律”来回答的――相应的,如果某些人,把商品价值规律理论,或者这个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应用于这些东西,从而来证明马克思的谬误――我只能说,他是“张冠李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