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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6
这是我2007年写的笔记.刚才看到有人推荐这本书,并铭儿版主想要看几段郑的观点.于是就想到了这个笔记.因为书不在手边,但恰好带着的U盘中有这个笔记,于是就贴一部分.因只是个笔记,故未加以仔细斟酌,故难免有诸多不当或疏漏之处(甚至某些观点已经有所变化).

如果说一种理论是有价值或者说是科学的,它应当对人们的社会实践有所帮助。那么,关于价值的不同理论,那一个对社会实践更有帮助,或者说那一种理论在实践中取得了成效呢?事实难道不是很明了的吗?
郑先生说 劳动力是生产各种商品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劳动者当作商品用于自由交换……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用它在使用中所持续的时间单位才能精确计量。”2
我们知道:一个人具有一定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与这种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的使用从而支出一定的劳动量是有区别的。前者本质上是一种智力和体力的总和在劳动者身体中的存在,3后者是这种智力和体力的使用情况。不管这种智力是简单还是复杂,一个人想要劳动,其前提是要有这种智力的存在,或者说要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劳动可以消耗这个人的体力,但不能消耗这个人的智力或知识。因此,人的劳动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会使其智力或知识丧失,相反,在一定的前提下,反而会加强。人们在劳动时消耗的不是这种智力,而是维持这种智力正常发挥的体力或能量。4而商品交换则是把属于甲的商品交付乙,把属于乙的商品交付甲,从而不同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那么显而易见,如果说劳动力是一种商品,那么它必会随着这种交换离开原所有者,可是劳动者因为这种交换而丧失了相应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了吗?没有。劳动者只是消耗了所能消耗的或愿意消耗的体力或能量,运用了劳动者所能运用的或所愿意运用的智力。退一步说,就算是生产者会迫使劳动者最大限度地消耗他的体力,也无法同样地迫使劳动者消耗他的智力;更何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已不允许生产者随意支配劳动者的体力。再退一步说,就算生产者可以在完全意义上来迫使劳动者消耗他的劳动力,可是怎么样才算是把劳动力交换到生产者手中了呢?既然生产者购买的是劳动力,那么,如果不能够完全得到这种劳动力,岂不是很吃亏?如果3先令是一个劳动者一天的劳动力的价值,那么工作一天后,劳动者在回去进行这种劳动力的再生产之前,就应当不再具有这种劳动力了,可生活中的事实显然不是这样。这样,也就是说,劳动力商品中所包含的仅仅是这种劳动者的智力的运用与体力的消耗,而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本身。进一步地说,劳动者因其具有能动性,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力这种特殊的使用价值与一般的使用价值不同。后者完全可以为他人所支配,从而其价值转移情况在这种使用价值一定的前提下完全取决于外在支配者的因素;而劳动者从而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一方面可以为他人所支配,一方面可以为劳动者自我支配。郑先生显然把劳动力这种特殊的能动的商品与一般的商品简单地等同起来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成为商品,使得生产它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成为用它们生产出来的各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45那么如果说这种劳动力具有一定的价值的话,那么在生产中其价值的转移就不单纯地决定于外在支配者的因素,而同时要决定于劳动者自身的因素。对此而言,毫无疑问,没有哪个傻瓜会不以劳动者的劳动力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考察其劳动的价值,而去以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形式上的存在来决定其劳动的价值。因此,真正成为商品的是劳动者的这种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或劳动过程,难道我们不知道劳动力并不等于劳动本身吗?如果说生产者是如此聪明地知道并利用这一点,难道劳动者是傻瓜吗?假如劳动能力可以分出等级的话,劳动者纵有十分的劳动能力,可却未必在劳动者中使用十分。劳动者在劳动中使用多少劳动力,本质上由劳动者自己说了算,而不是由生产者说了算,从而最终生产者只能根据实际劳动情况来考察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您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小时内生产多少产品或工作作到什么水平,但您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同样的时间内使用多少劳动力。更何况劳动力的使用是不可于商品之外度量的:您能测量出一个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消耗了多少热量吗?就算您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您能够测量这个人在消耗了这些热量的同时运用了多少知识以及智力吗?如果被交换的东西是不可测度的,如何进行交换?即便它被模糊地“交换”了,又如何被决定使用?因为不知它会被使用多少。您除了按照既定的工作要求或完成的工作情况来测度之外别无它法。换言之,一个人的使用价值的价值或者说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不在于这种使用价值或劳动力的存在本身,而在于他在被使用时所取得的成果。也就是说,作为能动的人的劳动能力或劳动力只是一种使用价值,而不是一种价值,只有当这种使用价值或劳动力在使用过程取得一定的成果并把这种成果进行交换时,才具有价值。如果说劳动力是商品,那么,一个飞行员如果去开出租车,您应当给他多少钱? 难道会开飞机不是这个飞行员的劳动能力吗因此我们可以说:一个雇佣劳动者,他在工作中与雇佣者交换的与其说是一种劳动能力,不如说是以这种能力所生产的全部商品,这种商品以有形或无形的形式存在着。这样,由于这种商品是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过程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过程视为种商品本身。那么显而易见,这种特殊的商品的价值就同其它一般商品一样,决定于供求关系从而社会评价,而不是决定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场合或事物,从而这种商品的价值即价格中就代表着劳动者所创造的为社会所确认的全部价值。至于我为什么说商品的价值决定于供求关系从而社会评价,我们在后面就会讨论。

2《劳动价值论——坚持和发展研究》——郑志国。第3页。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引文则皆出自该书。第172页。

3 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卷,第172页。

4 劳动力是在一定的时间中使用,它在连续消耗一段时间之后,就会减弱乃至消失”(3。显然,郑先生把劳动力简单等同于人的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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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16:43:11
其实,交换价值只是价值表现,并不等于价值本身5如果郑先生说价值是一个抽象存在,而不是一个具体存在,从而不是在讨论劳动量的价值意义时,这句话多少有合理的成份;而一但要考察劳动量的价值意义,那么离开了交换价值,就不存在价值本身。可是,经济学的价值应当是抽象的吗?抽象劳动并不等于抽象的价值意义

5 39页。


郑先生认为商品价值的客观性表现为:生产商品必然消耗劳动……生产商品的劳动必然在交换中表现为商品价值……商品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40)商品的价值客观性在于这种商品从而商品的生产过程在整个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的客观性。难道有劳动消耗就必然有价值吗?
交换是在怎样一个场合的怎样的交换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是被谁决定并在什么场合下决定的呢?


[人对商品价值的判断的主观性仅仅是一种外在形式,其实这种判断是受商品的社会地位的客观性约束的。一个人可以把它的商品要价很高并成交,这似乎是有主观因素。可是如果不是这个商品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的原因,高价几乎是不可能的。(41)至少,可以说这种主观性是以客观性为依据的。因此,作为价值实现的商品来说,其价值必是客观的。那些以主观意志而不是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生产出来的东西,能实现正常的商品交换吗?(2006-3-28]
那些小商品者每天所消费的生活资料中物化着一定的劳动时间,当它们被消费之后,其中物化劳动时间便凝结在小生产者的劳动力之中。”6我想请问郑先生:使用一双象牙筷子吃饭,是否就比使用一双竹筷子吃饭凝结了更多的劳动呢?一个败家子一年所消费的东西,决不会比一个科学家一年所消费的东西更少,您难道说前者会比后者更有劳动能力吗?当然您一定会争辩说:我所说的物化劳动时间是指社会承认的平均或必要的物化劳动时间,而非个别物化劳动时间。那么我请问:创造这些被消费的东西的劳动难道不是已经被社会评价并承认了的吗?社会究竟是评价现在的劳动还是评价过去已经评价并承认定过的劳动?抑或是两种都评价?若如此,我们是否也正在评价着古人的劳动?
[产品生产成本(广义)不等于产品价值]

[一个人被市场雇佣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手工业者,与被资本所有者雇佣有什么区别呢?(45)难道后者就不是一种市场行为的结果吗?(到此为止,看来郑先生的确是带着立场来分析问题的,这就难免会失去了客观性。关于郑先生立场的声明见该书第38页:“本书主张坚持和发展……。”)]



6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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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16:49:22
郑先生下面这个例子很成问题“假设有甲乙两个生产者,他们自己劳动,生产粮食和棉花。原来他们在一定时期各投入100单位劳动,同时生产这两种产品,产量各为50 单位粮食和50单位棉花。平均生产1单位粮食或棉花要花1单位劳动。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现在甲改进生产粮食的技术,产量由50单位增加到60单位,而棉花的产量不变;乙改进生产棉花的技术,产量由50单位增加到60单位,而粮食的产量不变。如果他们之间形成分工,甲专门生产粮食,乙专门生产棉花,各自仍然投入100单位劳动,可以使两种产品的产量分别达到120单位。这时平均生产1单位粮食或棉花大约要花0.83单位的劳动。甲用60单位粮食同乙交换60单位棉花,双方消耗的劳动正好相等,各自通过对方的劳动得到补偿;同分工前相比,甲多得10单位棉花,乙多得10单位粮食。这就是他们在分工基础上通过等价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在这个高度简化的例子中,因为1单位粮食和1单位棉花包含等量劳动,所以等量产品交换就是等价交换。当单位产品包含的劳动量不等时,就需要通过调整参加交换的产品数量来使劳动量相等。在一次偶然的交换中,两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不一定相等;但在多次交换中经过选择,劳动量会趋于相等。如果不以劳动为价值实体,能否平等互利地进行交换呢?答案是否定的”81)。谁有权力来判断在一次偶然的交换中两种商品的劳动量是否相等呢?又须经过多少次的交换中的选择,劳动量才会趋于相等呢?既然商品价值是如此地充满变数,那么价值规律还有何意义?郑先生固然可以在纸上假定双方的交换是相等或不相等的,但生活中的交换没有假定!我当然不反对劳动是价值的实体,但问题是这个实体的量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是我对郑先生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如果投入无任何变化,产量是因何而变化的?对生产技术的改进,不是一种投入吗?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点子,也至少应是有使用价值的。
二.即使甲乙双方两人分别生产120单位的粮食或棉花,但显而易见社会对棉花的需求与对粮食的需求是绝不相同的,那么,假如人们只需要100单位的粮食,情况会怎样?它们的交换比例还会是11吗?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不同产品的产量的增加的价值意义应当是一样的吗?既然一个增产的好主意应当是有价值的,那么,一个不能很好把握市场的差主意应当会怎样?一个顺应市场应变化的主意又是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样,这里便出现三个问题,首先假如生产粮食的一方有AB二人,那么:1,如果A B都选择提高产量,其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情况会怎样?2,一方选择提高产量,A B 各会怎样?3,二人同时不提高产量又会怎样?显然答案是一目了然的。
三.郑先生所举的例子是生产者都熟悉的商品生产为条件的,因而郑先生可以假设他们因为这种熟悉而接受这种交换。但是如果是双方对对方的商品生产不熟悉又怎么办?劳动价值论的最大弊病就是把复杂的经济生活简单化了,不客气地说,未免有些赵将遗风。我不反对透过现象看本质,但我反对把一些广泛存在的现象给抛弃掉。郑先生的例子在生活中几乎绝无仅有,可我提出的问题在生活中比比皆是。
四.郑先生作为一名经济学教授,不知您评价一种商品的价值是否合理的依据是什么?您能用劳动或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来评价之吗?您或许可以知道一种商品的货币成本是多少,那么除此之外呢?我们假定一种商品的价格,除了货币成本之外,仅有新的诸活劳动投入这一项非货币成本,并假定这个商品的价格是合理的价格,即劳动价值论的价值等于价格,或者说这个价格正好反映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是这个商品价格与其货币成本的差额就合理地或正好等于这项非货币成本,还是这项非货币成本的价值就应当是等于这个差额?依据是什么?并且,诸活劳动之间的价值比例如何确定?
郑先生随后又说:“一方能够生产两种商品即粮食和棉花,另一方由于受自然条件和自身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只能生产其中一种产品比如粮食。这时,前者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有可能迫使后者用自己用较多劳动生产的粮食来交换自己用较少劳动生产的棉花。这并不违反等价交换原则,因为后者需要棉花而自己又不能生产。”(83)郑先生在这里是自相矛盾的。也可以说郑先生对劳动价值论的坚持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动摇——这不怪郑先生,因为这是逻辑的必然性使然。郑先生在这里的错误不在于摇摆不定,而于其一方面对劳动价值论的过于迷信或对事物看法的先入为主,一方面是郑先生的研究中又不知不觉地坚持了一定的客观性或科学性(郑先生在书中多次表现出这种客观性或科学性)。毫无疑问,既然后面说双方的交换不违反等价交换的原则,那么就根本不应存在所谓“有利地位”以及迫使一方用较多劳动换取另一方较少劳动的问题。[关于价值]
在第92页,郑先生说:“劳动者至少应当有权分享自己劳动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劳动者应当得到和享受到他们所创造出的一切,而不是一部分。但问题是:怎样指出一种所得和劳动之间是等价交换还是不等价交换?换言之,您能脱离市场而指出一个人的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从而工资和所应当享受的公共服务是多少吗?比如郑先生您,您能说明白您的工资里有多少是必要劳动价值和剩余劳动价值吗?您能离开交换而说明白您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价值几何吗?[关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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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16:56:19
这个笔记有八万余字,太多了贴不过来,还是只把笔记中郑的观点贴上点罢(个别附少量评论):

郑先生在第76页说:“如果完全不考虑劳动作用方面的特殊性,片面从劳动的消耗性方面去进行论证,单纯强调价值反映人类劳动消耗,由抽象劳动决定,看不到它与劳动有用性的关系,那就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各式种劳动所形成的价值数量的差异,因而也就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明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一元性。所以我认为,劳动二重性共同决定商品价值。”




关于商品价值的定义和解释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从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方面去解释价值,最终把价值归结为人类劳动,由此形成劳动价值论……本书主张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理所当然遵循第一种思路,而且这也是惟一正确的思路。”(38)


94页,“马克思主义理论被用于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功。”


96页,“在物物交换时,劳动是价值的惟一决定因素,这一点已经明确肯定;现在需要说明,在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中,并没有什么因素取代劳动而成为价值实体,因此劳动仍然是价值的惟一决定因素。”




[98页。既然承认“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折算问题是由市场自发解决的,尽管从理论上找出折算方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为什么考察劳动价值时,就忽视的市场呢?这难道不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吗?这难道是科学的态度吗?[郑先生的摇摆不定的立场]

在第99页:“但市场最终按照社会必要劳动个量来承认它们的价值。”还是未离开市场!随后又说:“对于单个劳动者来说,通过计算劳动力价值、考核劳动产品质量和数量以及其他实物工作量,完全可以明确测算各人劳动的复杂程度。这在劳动者收入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对现代社会商品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没有什么直接影响。”




郑先生说:“凡是精神正常的人,谁会去计算各种食物、服装、用品的效用是多少单位呢?无论多少精明的人,谁又能够评出各种食物、服装、用品的效用是多少单位呢?”(103)对此,我想问郑先生,一个精神正常的人,能够测量出这些商品中包含着多少劳动量吗?您知道1元人民币中相当多少劳动量吗?您知道1斤普通大米为什么是1.5元而不是15元吗?这1.5元是价格还是价值?如果说是价格,那么,价值是多少?为什么?[效用价值问题]




由人类劳动形成的商品价值最终在交换中得到市场确认。只要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价值就算实现,交换就算完成。”107就这两句话而言,我无论如何也看不出郑先生是一个劳动价值论者。在市场中交换确认价值?按照郑先生所坚持的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这时郑先生应当说确认价格而不应当说确认价值,才更可靠一些。效用价值问题]

郑先生随后说:“至于边际效用,更要等到消费足够数量的商品之后才有结果。显然,交换在前,消费在后。在消费中出现的效用怎么能够决定在此之前就应当明确的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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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17:06:02
在动态考察中,某些商品的消费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它们以后的价格水平。但是它们在进入生产领域并发挥作用之前毕竟已经有价值和价格,正因为如此,它们才能够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绝大多数商品都是在完成交换之后才被消费,不能颠倒交换与消费以及价值和主观效用被决定的时间先后次序。”107)首先,我想请问郑先生:这里的价格和价值分别是由谁决定的?在逻辑上,对于同一原因作用于同一事物不能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否则将会违反同一律原则。显然,郑先生会说价格决定于市场。那么价值呢?当我们说一种商品的价值几何时,离开了市场可能吗?不要忘记,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用另一种商品来表示的。即便是您可以说您可以按劳动时间来确定,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呢?如果离开了社会关系从而市场,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本身都是无法确立的。除非人们认为价值存在与价值实现之间没有任何的必然联系,否则一种商品的价值判断必离不开市场交换。因此,为了不违反逻辑判断的同一律原则,郑先生必须说价值不决定于市场。但是为了说明价值判断也是有根据的,郑先生又必须违反不矛盾律。于是郑先生若要不违反同一律,就要违反不矛盾律,从而郑先生将会陷入两难之中。其次,我在前面已经指出,商品的效用就是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所谓的效用的主观性,实际上是以商品的客观性存在为基础的。而这种作为消费者的对商品效用的评价的形式上的主观性本身,则在本质上就是作为社会的一种客观性存在而存在着的。换言之,消费者的主观性,就是社会的客观性。因而至少我所使用的效用概念是指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因而也就是相当于社会使用价值。从而对于生产者来说,没有所谓的消费者的主观性评价或主观效用问题,5而只有对这种在本质上是客观的对商品的社会评价的把握问题。那么显然,郑先生在此所理解的主观效用,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自然使用价值的评价,而不是消费者对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的评价,从而郑先生更不可能认识到由个别的消费者的形式上的主观评价所形成的社会评价的本质上的社会客观性。毫无疑问,效用价值论的所谓效用,也绝非是指商品的自然使用价值——尽管之前未见有人明确提出在我所界定的意义上的社会使用价值概念,但我认为绝不会缺少这种思想萌芽的存在。6正因为效用价值论的缺憾和郑先生对之的误解,才使得郑先生在此对效用价值论的评价与效用价值论之暗指未免有些南辕北辙;也正因为如此,郑先生才本能地认为“效用价值论……多少包含一些合理成分。”3839
5 郑先生认为:“效用不是事物的客观性质,而是消费者对物品满足自己需要的一种心理感受和主观评价,因而被称为主观效用。”103

6 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第三篇,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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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20:10:14
确实看不出有什么新意;……可惜了lz一片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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