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交换理论述评
谢永侠
一、交换同质?
马克思认为: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就是因为交换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同质的东西——都物化了人类的一般劳动。然而,商品交换真的同质吗?
(一)不同的同质
1.交换价值的外在同质
“某种一定量的商品,例如一夸特小麦,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等等交换,总之,按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因此,小麦有许多种交换价值,而不是只有一种。既然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那末,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就必定是能够互相代替的或同样大的交换价值。由此可见,……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可见,马克思得出交换价值同质的第一个理由似乎就是因为一种商品能够与其它多种不同的商品相交换,因此该商品就成了另外所有交换价值的共同的东西。
他感觉上述理由不够充分,接着又说:“我们再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吨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吨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ii]为了论证交换的同质,马克思引入了一种外在的参照物,即第三种东西。
2.商品的内在同质
但马克思接下来的论述就变了味:“用一个简单的几何学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为了确定和比较各种直线形的面积,就把它们分成三角形,再把三角形化成与它的外形完全不同的表现——底乘高的一半。”[iii]且不说:马克思拿两种物质的交换与几何学的中的三角形面积的计算方式相类比,既没有相关性,也不存在类似性,不伦不类,没有任何说服力。但此时马克思已经把交换价值当作商品自身的一种本质属性了,因为三角形的内角和是任何三角形内部存在的一种质的规定性。接下来的论述则直接明确这种同质的东西就是商品自身的一种内在属性:“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来说,才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iv]或者像老巴尔本说的:“只要交换价值相等,一种商品就同另一种商品一样。交换价值相等的物是没有任何差别或区别的。”[v]马克思此时显然把同质看作商品自身的属性了。
下面的论述更是明确说明这一点:“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属于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因此,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vi]在“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一节中也存在同样的说明:“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vii]“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viii]
3.逻辑混乱
至此,马克思基本上完成了交换商品同质的逻辑论证,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其逻辑是相当的不严格的。前述无论马克思如何把“能够与其它多种不同的商品相交换”的商品,或者把“第三种东西”当作商品交换价值的共同的东西,但其总是交换商品的外部规定性,同时也只不过是交换价值的等同。但后来的商品的同质,既不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同质性,也不是商品交换的外部规定性了,却替代为商品内在的一种属性。本来这种共同的东西“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的“第三种东西”——交换价值的同质性,怎么就成了凝结在商品内部的东西了呢?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混乱。
(二)什么样的同质
其实,马克思所论述的同质根本不是什么交换双方商品内部所具有的同质性,只不过是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量——交换价值——相同的衡量尺度而已。其在《资本论》开篇即明确说明:“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等,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为有用物的量找到社会尺度,也是这样。商品尺度之所以不同,部分是由于被计量的物的性质不同,部分是由于约定俗成。”[ix]“1夸特小麦=a吨铁”只不过是交换的等式,是交换数量的相等,根本不是什么交换质上的相同。因为价值只不过是一种交换关系,是不同质的量的关系而已。“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x]但马克思在寻找其量的衡量尺度的等同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把这种量的相等,变成了质的等同。
同时,即使是交换标准等同,其同样解释不了交换双方物必须化为同质的东西,交换的标准是不同质的物的交换比例,交换标准。即使交换的标准是同质的,它也与商品同质交换不是同一个概念,商品同质是商品内部所含的内容的同质,如马克思所谓的“抽象劳动”;而交换的标准同质,则是商品之外的第三种东西——如货币,不是交换双方的商品的质。
(三)对前人的误读
马克思交换同质的认识似乎来源于亚里斯多德,“首先,亚里士多德清楚地指出,商品的货币形式不过是简单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任何别一种商品来表现——的进一步发展的形态,因为他说:‘5张床=1间屋’无异于:‘5张床=若干货币’。其次,他看到: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本身,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他说:‘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xi]
但如果我们对照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等同性:“所有的东西都必须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这种东西其实就是需要。正是需要把人们联系到了一起。因为,如果人们不再有需要,或者他们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或者不会有这种交易。而货币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了需要的代表。”[xii]
不难看出,马克思的等同与亚里士多德的等同完全不同:亚里士多德的等同是外在于商品的人的需要,而马克思的等同则是内在于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此显然误解了亚里士多德的等同概念。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要求屋与床在质上等同,其等同的只不过是人的需要。货币即作为需要的代表起着可通约的媒介作用。其实,即便是亚里士多德的等同也是没有必要的,人们交换的是不同物的不同需要,货币只不过是交换的一方而已,是交换方式发展进化的结果。当然,由于历史的限制,亚里士多德不可能深刻的把握货币的本质。
(四)同质还是异质
马克思的逻辑错误是一回事,而交换是否需要同质又是另一回事。
1.交换质只存在于商品,而不存在于商品的交换价值,“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xiii]交换价值什么时候都是商品交换的量,交换价值作为量的规定性不存在质的规定性。那么,什么是交换商品的质呢?
交换是人的交换,研究交换必须从人出发,而不是从商品出发,舍去人单纯从商品自身是不可能得出交换的本质的规定性的东西的。
上述马克思与亚里士多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马克思是从交换的商品价值——物的决定开始,而亚里士多德则是从需要——人开始。
“人的需要即人的本质”,能够满足人们交换需要的质只有物质的效用,或者如马克思所说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简单流通的关系。双方互相交换的,实际上只是使用价值”[xiv];现代交换何尝不是如此,毋庸置疑,消费者购买的是使用价值,供给者似乎看重的是价值,但远不如说他们看重的是纸币的使用价值。“对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来说,……它们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xv]“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xvi]交换的质始终都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其它的另外的东西。
2.是否需要相同的质
交换作为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根本不需要同质。拥有小麦又拥有大米,拥有牛羊又拥有骡马,就没有必要用小麦换大米,也不用牛羊去换骡马。“上衣和麻布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上衣不会与上衣交换,一种使用价值不会与同种的使用价值交换”。[xvii]但如果交换双方拥有的使用价值不同就是另外一种情况,拥有小麦的人不拥有大米,如果想食用大米,或拥有牛羊的人不拥有骡马,欲使用骡马,他们就只有通过交换,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
交换的本质就是“互通有无”,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就是因为它们是不同质的东西,“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使这些个人结合在一起的动因。”[xviii]“归根到底是商品与商品相交换,或者不如说,由于商品的规定消失了,现在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相互交换。”[xix]“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为他们双方都没有他们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别人需要的物品。”[xx]显然,交换的最充分条件就是异质。马克思把交换同质化,无异于画蛇添足。
对于交换同质的证明,马克思是第一人,也是唯一一人。马克思抽象出所谓共同的东西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理论需要,马克思可能意欲抽象出商品的价值来,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但不可否认信奉这一理论的并不是马克思自己,“千差万别的商品能彼此交换,说明其中必定含有某种客观存在的共同物。至于这个共同物是什么,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否认这种共同物的存在是站不住脚的。”[xxi]但为什么站不住脚,没有逻辑证明,只是凭感觉,这不是科学工作者的态度。
二、等价交换?
马克思不仅仅重视交换质的规定性,对交换量的规定性给予了更大的关注,他认为: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并不是马克思的首创,最早系统阐述等价交换的应当属斯密,最经典的是鹿和海狸交换的例子。他认为:“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由此得出:“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对于劳动者都可以说有同等的价值。”[ii]
但由此问题产生:如果交换等价,资本与劳动交换,利润从何而来?这导致了李嘉图的困惑。面对李嘉图的困惑,马克思把劳动与资本交换替代成劳动力与资本交换,这样,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价值,仍然是等价交换;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资本家的利润是剥削了劳动力创造的价值而已。这样,利润的来源似乎就得到了一个合理的解释,马克思也自认为解决了李嘉图的矛盾。但他却忘记了,找到了利润的来源,并不代表解决了等价交换的命题,资本家不创造价值,利润仍是非等价交换所得。在资本与劳动力的框架内,马克思没有解决李嘉图的矛盾。
其实,在李嘉图——马克思的框架内,交换不等价也能够导出剥削,因为资本家的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无论如何,其收入都是剥削得来。但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交换不等价,就说明商品的价值并非完全来源于劳动,资本家的收入或价值差别就可能会被认为是资本家的经营所得,这无形中否定了劳动决定价值,剥削的依据就不那么充分。由此可见,等价交换是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前提,也是劳动价值论的最基本命题。
(一)马克思的等价交换
严格来说,马克思并没有通过自己的证明得出交换等价,他直接从前人那里借来了等价交换的命题来为自己服务。如马克思《资本论》开篇即认为:“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吨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吨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iii]“‘20码麻布=1件上衣,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这一等式的前提是:1件上衣和20码麻布正好包含有同样多的价值实体。就是说,这两个商品量耗费了同样多的劳动或等量的劳动时间。”[iv]“在这种流通中发生的,除了一种使用价值被另一种使用价值代替以外,只是商品的形态变化,即商品的单纯形式变换。……象一张5镑的钞票换成若干索维林、若干半索维林和若干先令一样,本身并不包含价值量的改变。”[v]这里马克思直接把“交换”等同于“相等”,并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
其实,马克思对于等价物的应用与阐述同样如此,“两个不同种的商品A和B,如我们例子中的麻布和上衣,在这里显然起着两种不同的作用。麻布通过上衣表现自己的价值,上衣则成为这种价值表现的材料。前一个商品起主动作用,后一个商品起被动作用。前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为相对价值,或者说,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后一个商品起等价物的作用,或者说,处于等价形式。”[vi]为什么后一个商品起等价物的作用,或处于等价形式,他更没有说明,他的理由其实同前述一样,他把等价交换当作一人不言自明的前提来应用了。
(二)交换是不等价交换
马克思并不是什么时候都强调等价交换,他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论需要:
1.如在国际贸易中,他虽然有时强调“交换是等价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对外贸易中的交换一样不会增加价值”。[vii]但更多的时候则认为:“不仅单个资本家之间,而且国家之间可以不断进行交换,甚至反复进行规模越来越大的交换,然而双方的赢利无须因此而相等。一国可以不断攫取另一国的一部分剩余劳动而在交换中不付任何代价”[viii];“大家知道,英国东印度公司除了在东印度拥有政治统治权外,还拥有茶叶贸易、同中国的贸易和对欧洲往来的货运的垄断权。而印度的沿海航运和各岛屿之间的航运以及印度内地的贸易,却为公司的高级职员所垄断。对盐、鸦片、槟榔和其他商品的垄断权成了财富的取之不尽的矿藏。这些职员自定价格,任意勒索不幸的印度人。”[ix]
2.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资本与劳动的交换更是绝对的不等价:“他在这个交换中就是作为平等者与资本家相对立……事实上这种平等已经被破坏了,因为这种表面上的简单交换是以如下事实为前提的:工人与资本家发生关系时是工人,是处在与交换价值不同的独特形式中的使用价值,……因而,他交换来的不是交换价值,不是财富,而是生活资料,是维持他的生命力的物品,是满足他的身体的、社会的等等需要的物品。”[x]有时甚至连自身的再生产也无法得到正常的满足,“资本家经常力图把工资降低到生理上所能容许的最低限度,把工作日延长到生理上所能容许的最高限度”[xi];正常的交换已不复存在,“资本与劳动之间产生的关系是同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同的,……资产阶级的等价交换制度转变为不支付等价而占有,并且以这种占有为基础”[xii]。以至于马克思不得不说:“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xiii]
3.其实,在马克思的意识里,“商品的流通过程就其纯粹的形式来说,要求等价物的交换。但是在实际上,事情并不是纯粹地进行的。”[xiv]“在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xv]可见,所谓的等价交换只是一个个别现象,而不等价交换才是现实的正常情况下的具体交换。马克思也知道“只要是等价物相交换,商业资本看来是不可能存在的”[xvi]。因此,马克思宁可把交换说成是“欺骗”,也不愿承认:“在不变的等价物支配下,贸易是不可能的。”[xvii]应当说恩格斯有着不同于马克思的思路:“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间的差别就在于物品的价值不等于人们在买卖中给予它的那个所谓等价物,就是说,这个等价物并不是等价物。”[xviii]马尔萨斯对李嘉图的批评同样适合马克思:“李嘉图先生自己也承认他的规则有相当多的例外;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这些他所谓的例外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例外情况如此之多,以致规则可以看作例外,而例外可以看作规则。”[xix]
(三)无论从现实上,还是从逻辑上看,根本不存在等价交换:
1.最简单而又明确的逻辑是:如果交换是等劳动量的,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去交换。借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话说:交换需要消耗很大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在市场不发达的过去,“你提供小麦而需要大米,碰巧我能提供大米而需要小麦;你提供牛羊而需要骡马,碰巧我能提供骡马而需要牛羊等等,只有这样,交换才有可能进行”,[xx]靠双方“碰巧”交换是很困难的,有时不知要等待多长时间。等待的时间也同样是劳动量。如果等量劳动真的能够捕杀等量的鹿或海狸,算上交易费用人们远远不如自己去直接捕杀鹿或海狸,何来交换。等量劳动交换的人难道是傻瓜。
2.等价交换应当是以完全信息为前提的。如果信息不完备,购买方根本不知道对方的底价,谈何等价交换?特别是在现代化的社会里,生产的技术信息含量大幅度提高,导致市场交换中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根本不知道生产者的生产信息,而生产者则不知道消费者的购买信息,他们只能根据商品的市场状况来调整估价。“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xxi]其实,真正的交换不是“大体上两不相亏”,而是“议价”成交,只知道自己亏赚多少,根本不知道对方亏赚多少。
3.如果交换天然等价,我们没有必要对价格实行管理、审核、限定,没有必要反垄断、反倾销;如果交换天然等价,人们也没有必要花费精力去进行价格谈判,对待商品价格上的针锋相对、锱铢必较,本身就反映了商品交换的双方在维护自身利益时的你争我夺,何处能反映出“等价交换”呢?如果交换天然等价,人们也没有必要一而再、再而三进行道德说教——“等价交换”,人们对等价交换的追求恰恰说明交换在现实中不等价。
4.等价交换与其说是一个经济原则,远不如说是一个道德原则。其本质上只不过是一种道德诉求,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该问题早在古希腊文献中就存在:“正如法律已规劝过卖者不要对产品估价过高,而仅应按其实际价值估价;我认为,法律也同样警告了承包人,因为他作为一个工匠一定清楚一件物品的价值。”[xxii]亚里斯多德研究交换则直接从“交换正义”开始,正是“由于他过多地注意定价的正义——即所谓‘交换的’正义——这一道德问题,因而转移了他对实际定价这一分析性问题的兴趣。”[xxiii]后来托马斯·阿奎那继承了前人的道德诉求,并发扬光大,“所谓正义行为就是对从他人那里获得的任何物品给予一种公平价格”,“正义就是一种平等性”,“正义仅仅存在于那些完全平等的东西之间”,[xxiv]到了斯密及以后的李嘉图、马克思等就把等价交换当作一个社会公理直接应用,这是把主观愿望当作了客观现实,反应然当实然,严重违犯了科学原则。
(四)交换其实是一种生产方式,是增量交换
交换是自然分工的必然产物,也是自觉分工的必要前提。随着分工由自然向自觉的演进,交换与分工,就成了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互为因果。也就是说现代交换本质上并不是生产之外的一个独立范畴,只不过是分工的一种必然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具体的生产方式,是一种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化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比自给自足具有更强大的优势和效率。如果把交换看作一种生产方式,我们将会得到另外一种结果。
由于人们的劳动是非同质的,甲不谙海狸属性,很难捕获海狸,即使能够捕获也需要一天时间,而他却擅长猎捕鹿,他几乎每天都能猎捕二头鹿;但乙则不懂鹿性,二天才能够猎到一头鹿,捕海狸却是能手,一天就能捕四只海狸。如果两人不交换,既捕海狸,又猎鹿。那么,甲四日两日猎鹿,两日捕海狸,可得鹿四头,海狸两只;乙四日同样两日捕海狸,两日猎鹿,可得鹿一头,海狸八只,两人合计共得鹿五头,海狸十只。其实,这是折中的算法,但由于甲捕海狸的能力较差,相对于需要来说,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去捕海狸;而乙由于猎鹿的能力薄弱,其也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猎鹿,这样他们获得的合计可能还要降低。但如果采用分工交换的劳动方式,甲专业猎鹿,四天可得鹿八头;乙专业捕海狸,可得海狸16只,两人合计共得鹿八头,海狸16只。这就是增量交换的来源。
交换可使他们二人的总产值增加鹿三头,海狸6只,这就是交换所得利益,这些利益无论在他们之间如何分配,双方均可得利,这就是交换互利所在。如果交换恰恰能在他们两人之间发生,甲用鹿换乙海狸,对于甲来说鹿一头交换到大于半只海狸即为合意,当然,换取海狸越多越好;而对于乙来说,用海狸换鹿,一只海狸交换到的大于一只鹿的八分之一即可,同样,换取鹿的量越多越好。他们可交换的共同区间就是一只鹿交换海狸数多于半只并少于八只,超出此区间,甲乙就可能出现一方不愿交换的情况。交换的比例偏小则乙获利较多,过小则甲无意交换;偏大则甲获利较多,过大则乙不愿交换。
人们往往认为“就使用价值来看,可以说,‘交换是双方都得到好处的交易’。就交换价值来看,情况就不同了。”[xxv]恰恰不是那样,如前所述,如果自给自足,其每日可能只生产一只鹿和两只海狸;但如果交换,每日则能够生产二只鹿和四只海狸。虽然无论什么时候一只鹿都是能够换取两只海狸,其单位的交换比例没有增加,但因为其每日的生产率的提高,其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的总交换价值量明显增加。作为交换价值,同样得到了更大的好处。“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xxvi]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谷物与葡萄酒不仅仅是使用价值,同时互为交换价值。此处应当说是马克思不顾逻辑,硬把交换价值当作使用价值来说,或者说自己“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混淆了”。
马克思远不如戈申深刻:“两种物品的任何一种在A和B之间进行交换以后,都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分配,即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最后一个原子,对双方都创造了等量的价值。这一点通过简单的考察也可以证实:通过任何其它分配方式为一方创造较小价值的原子向另一方转移,都会由于为后者创造更大的价值而使价值总量增加。由此也得出如下结论:一般说来,为了达到这一最大值,必须进行相互间的不等量交换。”[xxvii]
三、人的交换与物的流通
在马克思研究交换理论的过程中,他更注重物的流通,注重流通过程中物的内在价值的决定性。而交换主体人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起作用。
(一)、物的流通及其交换比例的确定
马克思有时也认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ii]但上述只不过是马克思为了满足自己不同语境的需要而做出的,在马克思的交换核心理论中根本看不到人的意志,看不到所有者彼此的愿意在什么地方,其注重的则是物的流通及其商品价值的内在决定。
1.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交换过程是在下列的形式变换中完成的:商品—货币—商品——W—G—W′”,[iii]“组成一个商品的循环的两个形态变化,同时是其他两个商品的相反的局部形态变化。同一个商品(麻布)开始它自己的形态变化的系列,又结束另一个商品(小麦)的总形态变化。商品在它的第一个转化中,即在出卖时,一身兼有这两种作用。而当它作为金蛹结束自己的生涯的时候,它同时又结束第三个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可见,每个商品的形态变化系列所形成的循环,同其他商品的循环不可分割地交错在一起。这全部过程就表现为商品流通。”[iv]“货币流通表示同一个过程的不断的、单调的重复。商品总是在卖者方面,货币是作为购买手段在买者方面。货币作为购买手段执行职能,是在它实现商品的价格的时候。而货币在实现商品的价格的时候,把商品从卖者手里转到买者手里,同时自己也从买者手里离开,到了卖者手里,以便再去同另一种商品重复同样的过程。”[v]“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是W—G—W,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为买而卖。除这一形式外,我们还看到具有不同特点的另一形式G—W—G,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为货币,为卖而买。”[vi]其实他说商品流通的同时也在说商品交换,但无论其“为买而卖”,还是“为卖而买”,但其总不见交换主体出场,显然缺乏讨价还价的消费者,也缺乏“着眼于实利”的生产者。
2.马克思的交换过程不只是交换主体的却场,更为关键的是马克思认为:物一经被劳动洗礼,就成了人们崇拜的神,供需、讨价还价只不过是一种镶在商品内在价值上的花边,商品流通会按其内在价值一路走下去,等价交换。流通只不过是“不断地把货币象汗一样渗出来。”[vii]
不否认马克思有时也认为:“产品交换者实际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他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就是说,产品按什么样的比例交换。”[viii]但他同时又认为产品交换者的关心是多余的,“实际上,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只是通过劳动产品作为价值量发生作用才确定下来。价值量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ix]“……但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部分而互相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因此,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这个秘密的发现,消除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纯粹是偶然决定的这种假象,但是决没有消除这种决定所采取的物的形式。”[x]“不是交换调节商品的价值量,恰好相反,是商品的价值量调节商品的交换比例”[xi]“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它们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习惯把它们作为价值量固定下来。”[xii]“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xiii]
3.但“它们相交换的量的比例”并不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习惯”也没有“把它们作为价值量固定下来”。
第一.劳动并不是交换的必要条件,无劳动同样可以交换。“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xiv]
第二.劳动也不是交换的充分条件,有劳动也不必有交换。最明了的说明是:劳动不仅仅存在于商品社会,同样也存在于产品社会,服务于自己的产品或通过计划分配的产品同样也存在着劳动的一般,但它并不形成交换。即使在商品社会中,劳动产品同样不必成为交换的必要条件,卖不出去了商品多得是,马克思就曾批评,“有一种最愚蠢不过的教条:商品流通必然造成买和卖的平衡,因为每一次卖同时就是买,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这是指实际完成的卖的次数等于买的次数,那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因此,卖和买的同一性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如果商品被投入流通的炼金炉,没有炼出货币,没有被商品所有者卖掉,也就是没有被货币所有者买去,商品就会变成无用的东西。……买者有商品,卖者有货币,也就是有一种不管早一些或晚一些再进入市场都保持着能够流通的形式的商品。没有人买,也就没有人能卖。但谁也不会因为自己已经卖,就得马上买。”[xv]凝结在商品内部的劳动显然必须建立在买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卖不出去的劳动产品显然也无法进入交换。
劳动既不是交换的必要条件,也不是交换的充分条件。它何以成为交换及其结果的内在决定因素。我国相当部分学者显然并不是把它当作科学来研读,而是当作教义来对待。
(二)人的需要与使用价值
1. 由于马克思过于重视人的劳动的决定作用,从而把人的需要的决定作用给舍弃了。
但无论马克思把需要放在何种位置,它确实是人们交换的决定因素:“至于说交换行为(这一交换行为不仅设定并证明交换价值,而且设定并证明作为交换者的主体)以外的[交换过程的]内容,那么这个处在经济形式规定之外的内容只能是:(1)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特性,(2)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或者把二者合起来说,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从这种自然差别来看,个人A是个人B所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B是A所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从这方面说,自然差别又使他们互相发生平等的关系。但是,他们因此并不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而是互相补充,互相需要,于是客体化在商品中的个人B就成为个人A的需要,反过来也一样……。”[xvi]
“人是目的”,“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xvii]而劳动什么时候都是人们满足需要的手段,都是人类的耗费,“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xviii]可见,什么时候,人们交换的目的或本质都不可能是劳动,劳动毕竟是人们生产满足需要的手段,如果把劳动当作决定因素,就等于把手段当作目的,有涉概念不清之嫌。
2.其实,交换的本质就是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交换,或者说交换本质上就是使用价值的交换。生产者似乎看中的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其实,他看中的仍然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即使是劳动作为交换的实体,他们交换的也只不过是劳动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只把劳动作为商品自身的内部决定因素,从而忽略了使用价值,只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最终约束条件,而把其交换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给省略了!难道使用价值就是简单的有用性吗?其大小多少对商品的交换有影响吗?是否存在使用价值大的商品交换价值就大,使用价值小的商品交换价值就小呢?
使用价值自身就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在交换层面,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人的需要的满足等价,人的交换由需要决定,生产者需要的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而消费者需要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的需要就形成了交换双方的共同决定。劳动只是构成交换的生产者一方,而另一方消费者则是无法由劳动来决定,劳动决定着生产者的成本,而消费者则决定于需要和消费能力。他们“互相补充,互相需要”,共同决定交换的结果。
(三)、人的交换
1.自利
由于人是需要的产物,而满足自己需要的行为被定义为自利行为。自利是交换的前提,没有人的自利就不存在交换。马克思也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xix],“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xx]斯密说得更直观:“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xxi]
但如果全面考察,可以发现在马克思的交换理论中,个人在交换中承担什么角色,存在什么样的交换动机,马克思谈的很少,人的自利意识起不到主导作用。马克思的资本家只是资本家,全是双手沾满工人鲜血的刽子手;工人也只是工人,全是只会劳动,而全无自利之心的神。他从不考察活生生的交换双方,如果排除对资本家的交换目的——攫取剩余价值的阐述,他根本就不存在人们为什么要去交换的具体讨论。或者说他从不问工人为什么去交换,以什么样的人性基础去交换,不存在工人的讨价还价,似乎原因只在于“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xxii]
其实,最为根本的是,马克思的出发点就是阶级对立,更多强调的是阶级意识,缺乏独立的个人意志,致使马克思从来就不打算描述一般的交换人。
2.合意
传统交换理论更多是认为交换是一种互惠交换,是合意交换,斯密最钟情的就是互惠平等的合意交换。马克思对此也有类似的描述:“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xxiii]“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xxiv]
但其主题思路则对此持批判的态度,所谓的交换互惠都是假象:“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xxv]马克思的交换理论中不存在双方的合意交换,“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此,它不是满足劳动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劳动的异己性完全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xxvi]
他忘记了“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有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xxvii]交换是自主行为,如果谁不合适,他就不会交换。并不存在“交换导致一方所得会是另一方所失”。
3.协议
交换又被人们称之为协议交换,“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做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做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xxviii]协议交换是斯密自由主义的核心。“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xxix]。但马克思就不同了,他总想找出物之所值,找出交换比例的物的内在的决定因素,而不知道物之所值乃是人们交换过程中协议的产物。交换的尺度或标准同样是协议的结果,随着协议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导致其形式与内容也不相同。供给方看的是交换价值或者说利润,它受成本约束,也可以说受劳动时间约束;而需求方看的是使用价值或者说边际效用,相对主观的多,他无意看商品的生产时间,也无法看生产时间。协议交换的形式并不只是现场的讨价还价,一方定价,另一方自愿跟从;一方不定价,竞价高者得;通过契约相对固定价格或附加条件等等都是人们的议价方式。
在马克思的交换理论中,根本不存在协议交换之说,存在的只是对立、斗争与暴力,存在的只是资本家的强权和无产阶级的无奈。广泛存在于社会的交换行业——商业在马克思的字典里也不被称之为交换,“寄生在购买的商品生产者和售卖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商人对他们双方进行欺骗。”[xxx]
协议交换表现为自愿交换。自愿交换,权利是平等的,是你具有买卖自主的自由,你自己决定你的行为。但权利的平等并不等于交换的能力或地位的平等,而是看何者占主导地位,但该主导地位也并不只取决于生产者,消费者同样影响交换结果。供不应求,那么,就会导致需求者无力讨价还价,反之,供给者则只有降低价格。
4.小结
在马克思的著作里,现实中的讨价还价、竞买竞卖在人们交换的过程中影响不大,马克思看不到交换主体能力与努力的约束与主导。
无论何种动机,何种形式,交换都是供需双方的交换。一般情况下,卖者总想卖掉自己的商品换回更大的货币价值,而消费者总想以较少的货币换回更大的使用价值。
因此,供给方在出售商品的过程中,他不仅仅看市场中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同时还必须视同行的行为而定,对于市场上的商品供大于求者,往往出现供给者唯恐卖不出商品而亏本,从而估价偏低,竞相降低价格;而对于商品供不应求者则相反,他总希望自己的商品卖个更好的价钱,从而囤积居奇,抬高价格。
需求方同样如此,他也不仅仅按生产者给定的价格来购买,也不会按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付钱,一是他根本不知道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身就是交换事后的一个结果,消费者同样也知道看市场,对于市场上的商品供大于求者,消费者感觉更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待价而沽,需求则更显不足,致使市场交换价值大大降低;而对于商品供不应求者则相反,需求者唯恐买不到商品而竞相加价,结果使交换价值大大提高。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他似乎不知道在市场经济中,导致资本家倒闭的是资本家,引起工人失业的是工人。现实就是同行相残,同业相竞,优胜劣汰,根本不是什么资本家站在市场的一极,工人站在市场另一极的阶级对立。
总之,在交换理论中,马克思更多的是见物不见人,把人的交换简化为物的流通,G-W-G′只不过是一个机械的无用的教条,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是马克思交换及其价值、剩余价值理论走进误区的催化剂。
马克思拒绝把交换价值看作“一种偶然的、纯粹相对的东西”,而是努力挖掘“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在挖掘“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的同时,马克思拒绝交换主体——人的能动作用,而完全以交换客体——商品为中心,从而认为:一、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就是因为各商品内部存在着一种同质的东西;二、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交换双方总是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三、商品的交换就是商品的流通,商品内在的价值量规定着商品的交换量。这就是马克思交换理论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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