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值理论上,经济学之父亚当· 斯密(1723-1790)与经济学先驱威廉· 配第(1623-1687)相比,有进步也有倒退。配第把商品耗费的劳动量当成价值的决定因素之一,而斯密把商品耗费的劳动量直接当成了价值。因为他说:“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国富论》上卷,第26页)。这样,斯密就犯了低级错误:以货币单位计量的价格居然能围绕以时间单位计量的价值上下波动。 斯密的价值理论虽然增加了学究气味,但毕竟存在错误的根基。斯密认为,初期野蛮社会结束后,“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被“平均利润率规律”取代了,“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上卷,第26页)。
斯密又说:“一种商品价格,如果不多不少恰恰等于生产、制造这商品乃至运送这商品到市场所使用的按自然率支付的地租、工资和利润,这商品就可以说是按它的自然价格的价格出售的。商品这样出卖的价格,恰恰相当于其价值”(上卷,第49-50页)。注意,斯密只是说自然价格相当于价值,并没说自然价格就是价值。斯密认为,自然价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部分组成,“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换句话说,商品的自然价格等于商品购换的劳动量。由于“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上卷,第1页)。因此,一国商品购换的劳动总量应该等于一国国民耗费的劳动总量。斯密的意思是,具体商品购换的劳动量可能不等于它耗费的劳动量,但是,一国商品的自然价格总和应该等于一国国民耗费的劳动总量。显然,斯密的自然价格属于价值转型,而配第的自然价格就是价值。
斯密的价值规定比配第倒退了,其错误就在于“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如果“源泉”是价值的源泉,那就是武断,应该参照配第的自然价格修改。如果“源泉”是财富的源泉,那就违背了配第关于“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英明论断。
既然早期的价值是在“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的前提下形成的,那么,“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被取代后,价值就应该演变,而不是转型。斯密的自然价格如果能换成以货币单位计量,就应该是演变后的价值。这样,斯密就会比配第提高了一大步。遗憾的是,斯密承认“等价交换”与“等自然价格交换”,却不承认自然价格是价值,这样的价值理论一定是违背逻辑的。在这里有必要指出,马克思的生产价格也犯了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