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弗利本人承认: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和杜梅内尔分别独立地提出重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强调货币和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保留支付劳动和未支付劳动与总工资和总利润(包括利息、利润和税收)之间的严格数量关系。这一方法被描述为对于转形问题的“新解释”(New Solution)。
弗利、杜梅内尔将货币的价值定义为活劳动时间的货币表述,即货币价值可以定义为“一个时期内国内净产品的现行价格与经济中耗费的活生产劳动的比率”⑤。它代表了用单位货币如1美元表示的所付出的劳动时间的平均量。以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美国为例,一年大约有1亿雇佣劳动者(各2000小时)付出了2000亿小时劳动时间,由此形成了1年大约为3万亿美元的国民收入。这样,1小时劳动就会产生15美元的附加价值,1美元的价值为(1/15)小时(即4分钟)的社会劳动。⑥

伊藤诚提出,马克思用总和相等两命题所要表现的社会关系,应该不会是用劳动时间计算的价值实体总量直接等同于(如用美元单位计算的)总生产价格、或者用劳动时间计算的总剩余价值直接等同于(用美元单位计算的)总利润,而一定是作为凝结在所生产商品中的劳动的总价值实体与作为通过生产价格获得的总劳动量的价值实体,或者作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实体的总剩余劳动与通过利润所获得的用劳动时间单位计算的价值实体具有同等性。
因此,莫斯利的货币价值的定义:货币价值(每小时劳动时间的附加价值)=总劳动时间(H·D·PL)/用价格表示的总附加价值(N)。
从而我们可以知道,类似莫斯利的“新解释”学派的货币价值,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述的“一克黄金等于两小时劳动”时所表示的生产黄金1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两小时的意思完全不同。因此,一小时劳动时间的生产物的价格是多少,与《资本论》中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依据的一小时劳动时间的生产物与黄金0.5g相等的表述,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和区别。
马克思曾经指出:“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19)价值的实体是凝结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时,马克思也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20)而劳动力则应“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1)
事实上,由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非常抽象,所以,对价值进行计测极端困难。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重点在于如何说明客观性的社会价格决定体系。马克思认为,价值由并且只由劳动决定。而且价值决定了价格的波动。现实生活中的价格,不仅会受资本的周转速度或固定资本投入数量的影响,而且会受市场上供求关系状况所左右。更何况还得被市场上战略的价格设定、垄断价格或国际贸易等众多不确定因素所影响。而这些影响因素的存在,使得现实生活中的价格与其价值出现背离。虽然在理论分析上,可以设定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来探讨某种因素变化的形成原因,但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因素同时在起着不同的影响作用。所以,因为价值的测定工作的困难而采用类似“新解释”的实证分析方法,则无疑具有明显的缺陷,其合理性和准确性也无法得到充分的证实和确认。
马克思自己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九章提出了自己没有解决的方法论问题,并且试图寻找借口,强下结论。例如:
……一个产品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是因为实现的剩余价值可以大于或小于该产品的利润……除此之外,在形成资本的可变部分的商品上,以及在作为工人生活资料因而间接形成资本的可变部分的商品上,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先说不变部分。不变部分本身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剩余价值,在这里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利润,并且这个利润又能够大于或小于它所代替的剩余价值。再说可变资本。平均的日工资固然总是等于工人为生产必要生活资料而必须劳动的小时数的价值产品;但这个小时数本身,由于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又不会原样反映出来。不过这一切总是这样解决的:加入某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多多少,加入另一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就少多少,因此,商品生产价格中包含的偏离价值的情况会相互抵消。总的说来,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能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水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发生作用(马克思,1894;161)。
最后一句话近乎倒退到这样一种观点:在剩余价值和未支付劳动之间不存在一般性的、严格的数量关系。
(或许是他感觉一些技术问题还是必须解决,但是他已经建立了正确的解决方法),

我们还是不能确定,马克思能否可以对后来持有更为一般性的数学框架和更好的数学和计算方法的学者所提出的更为尖锐的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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